2月9日,央視暗訪東莞色情場所,稱東莞一些休閑娛樂場所、酒店存在色情活動。10日,東莞派出6525名警察檢查娛樂場所,查封12家。14日,廣東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免去嚴小康同志東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2月14日央視)
  從2月9日央視暗訪東莞色情場所在《焦點訪談》播出後,警方就出動了大量警力檢查娛樂場所,並查封了12家,可以說掃黃力度還是相當大的。只是要等到央視曝光以後,才進行這樣的掃黃行動,也說明平時的掃黃不太嚴格。廣東省委常委會經過研究,免了嚴小康的職。這是因為嚴小康同志在任東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期間,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致使東莞市涉黃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國內外確實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當然肯定還有很多涉及此案的“保護傘”如一些警察或其他公職人員也將會受到處理。如何才能最有效的達到掃黃效果呢,應該是以“法”來治“黃”,才能治本。
  以“法”治“黃”,首先體現在以法律來處罰涉案的警察或其他公職人員。根據他們在本案中起的作用,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該罰款的罰款,該判刑的判刑。讓違法人員受到相應的處罰。像免除嚴小康的東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就是對他在任東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期間,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致使東莞市涉黃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國內外確實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的一個處理。在處理直接責任人和相關的警察或其他公職人員時,要依法處理,絕不怕有關係,決不能手軟。
  以“法”治“黃”,其次體現在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重新構建管理體系,明確管理職責,形成掃黃的長效機制。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再次出現“東莞掃黃,一年5次‘雷霆’難禁黃”的現象。《南方都市報》報道,省委書記胡春華指出,東莞要對全市進行拉網式排查打擊。省公安廳要在全省開展專項掃黃整治行動,像去年打擊毒品一樣掃黃,先治標,打出聲威,再治本,綜合治理。一次掃黃的打擊行動是治標,一個掃黃的有效體制建立起來了,才能治本。在完成打擊以後,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各部門職責,如《治安管理處罰法》就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督促公安機關建立好相應的治安管理體系,才能真正防止類似涉黃事件的發生。
  發現這樣重大的涉黃事件,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的責任人依法處理,是治標的工作。依法建立和規範治安管理體制、形成有效的掃黃機機制,才是掃黃的治本工作。在廣東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一定能徹底做好掃黃工作,還市民一個清潔、文明的社會環境。
  文/丁紹槐  (原標題:以“法”治“黃”,方能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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