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處一周後,當時48歲的老闆張祥(化名)給21歲的史湘玲(化名)買住商婚禮顧問公司了一處房產,兩人分手後,張祥將史湘玲的父親(房產主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實際購房人為自己(本報2013年4月12日A15版曾做過報道)。日前,蓮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女孩父親返還57萬餘元購房款。
  事件
  認識一買屋周就買房 分手後想要回
  史湘玲是西安城南一所大學的學生,2012年9月,她在世園公園偶遇開游戲廳的老闆張祥。兩人認識一周後,張祥說要給她買套房子,2012年10月,史湘玲用父親的身份證在西安城北買了一套房子,張祥支付了房款。隨後,外接式硬碟兩人關係持續了3個月後減少了聯繫,其間張祥幾次提出想要回房子。
  2013年4月,史湘玲的父親收到法院傳票。在父親質問下,史湘玲說,張祥雖然已婚,但她還是和他有了感情,最終導致和男朋usb友分手,不過她覺得喜歡張祥,也付出了真感情。
  “沒有贈房這回事。”張祥說,2012年10月,他準備二手Manitowoc購買城北的一套商品房,但因受政府購房政策限制,自己已有兩套房,再次購房將無法辦理相關手續,於是就找到史某(史湘玲的父親)幫忙並商定,並由自己出資,以史某名義替自己購房。
  張祥說,轉入房款簽訂合同後,他曾要求與史某簽訂書面文件確認,但一直沒有簽,所以他告到了法院。
  庭審
  原告:為規避國家政策 被告:房屋非原告出資
  2013年6月23日,蓮湖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
  在法庭上,原告張祥的代理律師出具了張祥的兩套房產證明及在2012年10月向開發商付房款的匯款單等證明,來證明其為史某購房的實際出資人,而當時那麼做的原因,是為了規避國家相關政策。
  被告史某稱,本案根本不存在張祥規避法律代購的事實,原告張祥所訴房屋為史某出資所買,而且他和張祥根本不認識,雙方也從未達成原告所訴的“原告出資,以被告名義替原告實際購房”的事實,該商品房與原告在法律上沒有關係,要求駁回張祥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張祥與史某及其女史湘玲相識,2012年10月,原告張祥三次向房地產商轉款共計571000元,且房地產公司專用收據上註明交款人為史湘玲。在轉款後,史某以自己名義與房產商簽訂購房合同。
  2013年6月28日,張祥提出申請房產保全,法院對該房屋進行查封。
  法院調查確認,在2013年12月13日,房地產公司出具情況說明,確認史湘玲及其父親史某僅在該公司購買一處房產,經核查,張祥所轉款也為該處房產。原購房人為史湘玲,在簽訂購買合同前,史湘玲申請將此房屋購買人變更為史某。
  2014年1月13日,蓮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史湘玲的父親史某在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張祥購買商品房之購房款571000元;如未在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將根據相關規定加倍賠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並由史某承擔訴訟費用等。昨日記者獲悉,判決後史某不服,提出上訴。本報記者 佘暉   (原標題:和女大學生分手後老闆起訴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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